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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的搭載5G技術提車后卻是4G 法院這次為何沒有支持原告?
2023年12月28日 11:28 來源:中新網(wǎng)四川 編輯:曹惠君

  中新網(wǎng)四川新聞12月28日電(吳平華 吳媛)汽車作為便利人們出行的交通工具,尤其近年來電動汽車崛起,大家也更加注重汽車的駕駛和科技體驗,汽車經銷商為吸引消費者也會加大宣傳,那么當消費者因陷入宣傳誤區(qū)與經營者發(fā)生糾紛時,如何認定經營者是否存在欺詐行為?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在審理這起電動汽車消費者起訴經營者涉嫌消費欺詐的案件時,因原告事前未與經營者書面對“搭載5G技術”進行約定,法院依法沒有支持原告的訴求。

  2020年馮某同某汽車限售公司簽訂《車輛訂購合同》購買某品牌新款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所購買的車輛僅有4G系統(tǒng)與宣傳的“搭載某5G極速來襲”不符,無法實現(xiàn)為了享受高科技5G智在車生活的購車目的,遂將案涉某車輛銷售公司、某汽車工業(yè)有限公司起訴至青羊法院,并主張案涉公司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要求退還購車款279500元并進行三倍賠償。

  經法院核查審理認為,2020年7月,案涉汽車品牌發(fā)布會發(fā)布四款車型并表述:“基于5G技術某車型將會推出5G版車型,敬請期待”。馮某與汽車銷售公司銷售人員的溝通過程中未對案涉車輛是否具有5G功能進行詢問,雙方簽訂的《車輛訂購合同》、交付的用戶手冊也并未對案涉車輛是否具有5G功能作出約定。法院認為該品牌宣傳并未明確是案涉車輛會搭載5G功能,且根據(jù)馮某同銷售人員溝通、簽訂合同、交付車輛整個過程并未體現(xiàn)馮某想要購買的是搭載5G功能的車輛,故綜合現(xiàn)有證據(jù)難以認定案涉公司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或虛構事實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故馮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案涉公司存在消費欺詐行為,

  法官提醒消費者要有科學理性的消費理念,勿過于輕信宣傳,尤其是購買大宗商品、服務時,應仔細核對商品信息,詳細了解售后服務,留存相關購物品證,一旦發(fā)生爭議,亦要理性維權。同時,汽車經銷商也應當誠信經營,確保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確保交付消費者時商品信息真實、合法、完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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