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四川省公安廳消息,3月1日起,《四川省公安機關(guān)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管理辦法》明確,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獨立開展案件調(diào)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執(zhí)行刑事強制措施;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審核案件等9項工作。
《管理辦法》明確,警務輔助人員包括文職警務輔助人員和勤務警務輔助人員。
在輔警依法履職上,《管理辦法》明確,其行為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在履行職責期間,可以在人民警察指揮下駕駛警用車輛、船艇等交通工具。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緊急情況,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帶領(lǐng)下,協(xié)助使用約束性警械。警務輔助人員協(xié)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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