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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警公布一批終生禁駕名單 最小年齡23歲
2021年04月30日 10:36 來源:四川新聞網(wǎng) 編輯:曹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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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2021年第一季度“終生禁駕”機動車駕駛人名單

  四川新聞網(wǎng)成都4月29日訊(記者 張宇)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有效震懾嚴重交通違法犯罪行為,4月29日,成都交警向社會公布全市今年第一季度“終生禁駕”機動車駕駛人名單,在大力倡導全社會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同時,也希望廣大機動車駕駛人引以為戒,文明駕駛,安全出行,共創(chuàng)安全、暢通、文明、和諧的道路交通環(huán)境。

  成都交警已通過全國聯(lián)網(wǎng)計算機管理系統(tǒng),將上述駕駛人列入管理“黑名單”,實施動態(tài)監(jiān)管,一旦發(fā)現(xiàn)“終生禁駕”人員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系統(tǒng)將會自動鎖定不予辦理。

  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101條的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被“終生禁駕”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飲酒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二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上述兩類駕駛人將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0年6月14日06時44分許,岳某飲酒后駕駛川AK***5號小型轎車沿雙流區(qū)黃龍大道由牧華路方向往雙華路方向行駛,當行駛至黃龍大道大家得材料城門口時超速行駛,與站在道路外的唐某、劉某、楊某及停放在路邊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后,川AK***5號小型轎車又與楊某駕駛并停放在黃龍大道往牧華路方向道路右側路邊的川AB***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川F***0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撞。事故致車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內貨物受損,唐某、劉某、楊某受傷,唐某經(jīng)醫(yī)療機構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責任:

  岳某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處罰結果:

  2020年12月11日,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依法對岳某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案例二:

  2020年06月28日01時47分許,茍某飲酒后駕駛川AL***8小型轎車沿成都市溫江區(qū)生態(tài)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超速行駛至成都市溫江區(qū)生態(tài)大道“敏記園林”路段,與同方向前方楊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尾部相撞,造成楊某當場死亡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處罰,茍某當場駕車逃逸。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一分局接到報警后,迅速展開偵破工作,同日11時許,川AL***8小型轎車被依法查扣,茍某也在其父親的陪同下到分局投案。

  事故責任:

  茍某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處罰結果:

  2020年10月14日,成都市溫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茍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依法對茍某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案例三:

  2020年09月22日06時35分許,陳某駕駛號牌為川A4***6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蔬香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彭州市蔬香路與桂九路交叉路口時與橫過道路的行人周某發(fā)生碰撞,致周某受傷,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后陳某駕車逃離現(xiàn)場,于當日上午到公安機關投案,傷者周某于當日中午死亡。

  事故責任:

  陳某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處罰結果:

  2021年02月02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判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依法對陳某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成都市交管局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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