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四川新聞12月21日電 (吳平華 梁云云)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一方向另一方租賃場地或房屋用以生產或經營,由于承租方無力償還租金而選擇將設備折現(xiàn)抵償租金的情況不在少數(shù),但在交易時,如果未能明確設施設備的權利人是否為承租方就輕率交易,極有可能犯下大錯。近日,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一起類似案件,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據(jù)介紹,2020年4月18日,潘某與符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主要約定:潘某將合法擁有的房屋出租給符某使用,符某承諾租賃該房屋作為酒店經營。
2021年3月19日,該酒店與某經營部簽訂《設備采購合同》,主要約定:該酒店擬將公司弱電設備向某經營部采購,某經營部負責供應設備、部分安裝及全部調試。
2021年10月29日,潘某與符某簽訂《終止租賃合同協(xié)議》,主要約定:基于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因符某無法償還潘某拖欠租金及違約金,符某同意將現(xiàn)有酒店裝修及設施設備及其附屬物品交付潘某作為補償。
2022年,成都市青羊法院受理某經營部與該酒店、符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某經營部要求確認設備歸其所有,后雙方達成協(xié)議,青羊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調解協(xié)議內容包括某經營部對已安裝于案涉房屋的網(wǎng)關路由器等設備享有所有權。故其訴至法院,要求該酒店、符某、潘某返還案涉設備。
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潘某配合協(xié)助該酒店、符某向某經營部返還案涉設備。后經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潘某配合協(xié)助該酒店、符某向某經營部返還案涉設備并支付設備使用費10000元。
根據(jù)生效的民事調解書的確認,某經營部對案涉設備享有所有權,某經營部作為案涉設備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案涉設備目前由潘某實際占有控制,潘某抗辯符某已將案涉設備用于抵償房屋租金及違約金等,其不應返還。根據(jù)某經營部與該酒店采購合同的約定,在該酒店相關合同款支付完畢前,案涉設備仍歸某經營部所有。該酒店未按約支付合同款項,其并非案涉設備的所有權人,符某作為該酒店的法定代表人亦無權處分案涉設備。因此,潘某雖與符某在簽訂終止租賃合同協(xié)議時約定符某將案涉設備用于抵償租金及違約金等,但因符某并非案涉設備所有權人,其處分行為應屬無效。故潘某作為案涉設備的實際占有控制人,應當配合協(xié)助該酒店、符某向某經營部返還案涉設備。
審判法官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享有這一權利的人應當是物權人,被請求方則是無權占有人。權利人有權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原物以及孳息,這種請求權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行使。法官也提醒大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簽署租賃合同或是以物抵債,一定要慎重考察,明確所用償還債務的物品權利人是否為承租人本人,以避免后續(xù)產生的物品歸還糾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