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四川新聞1月31日電 (吳平華)如今各個網(wǎng)絡平臺的網(wǎng)絡商城、網(wǎng)絡店鋪讓人們的生活更加快捷便利,生活購物、日常服務乃至衣物裁剪改款等等都能通過網(wǎng)絡實現(xiàn)。但由于客戶與網(wǎng)店都是通過線上對接,也極易因溝通或認知偏差造成雙方糾紛。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就審結了一起:網(wǎng)店承攬貴重貂皮大衣改款后與客戶想象模樣不一致引發(fā)的糾紛案件,最終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網(wǎng)店公司支付賠償1000元。
2022年12月8日,蔡某某通過某寶聯(lián)系位于成都市青羊區(qū)的甲公司,約定由甲公司對蔡某某的皮草大衣衣領進行改款,由原來的面包領改為V領,雙方通過圖片對改款的樣式進行確認,服務費為600元。后蔡某某支付服務費并將衣服郵寄至甲公司,甲公司將原衣領裁剪后拼接成現(xiàn)衣領。
甲公司改款后將衣服寄回蔡某某。蔡某某認為改款后的款式與其要求的款式不符,雙方發(fā)生爭議,后甲公司退還蔡某某服務費600元。蔡某某認為其衣服是貴重物品,甲公司擅自改款式未與蔡某某溝通確認,由于款式異樣,無法穿著,且造成貂皮大衣自身價值降低。故蔡某某訴至成都市青羊法院,要求甲公司賠償4500元。
法院審理認為:甲公司按照蔡某某的要求提供衣領修改服務,并將修改好的衣服交付于蔡某某,蔡某某支付服務費,雙方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系。
在修改前,蔡某某與甲公司僅是通過聊天發(fā)送圖片方式確定修改樣式,甲公司并未對需要改修的衣服實物進行查看。在雙方確認好修改的樣式后,蔡某某將案涉衣服郵寄至甲公司,甲公司便按照雙方確定的樣式對案涉衣服衣領進行修改。
根據(jù)蔡某某的主張以及雙方提交的案涉衣服修改前后的對比圖片,蔡某某認為甲公司未按照雙方約定修改衣服主要表現(xiàn)為案涉衣服修改后衣領兩邊的拼接處呈直角,影響美觀,因此要求甲公司賠償。從圖片來看,甲公司修改后的衣領形狀與雙方確定的大體相當,修改后的衣領拼接處痕跡明顯主要是由于蔡某某的衣服購買時間長久衣領部分因氧化泛黃,系因色差導致,并非甲公司裁剪不當造成,因此蔡某某要求甲公司承擔全部損失缺乏依據(jù)。
甲公司雖未直接造成衣服的破損,但其在收到蔡某某郵寄的衣服后發(fā)現(xiàn)衣領泛黃,未告知蔡某某按照雙方原來確定的方案會導致衣服存在目前的瑕疵,因此甲公司對于蔡某某的損失仍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結合衣服的價值及服務費,本院酌定由甲公司承擔1000元賠償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條:承攬人發(fā)現(xiàn)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網(wǎng)店承攬衣物改款讓我們能更便捷修改自己的服裝,能快捷改出自己想要的款式、模樣,但雙方在達成協(xié)議前需做到充分溝通與充分告知,承攬人在收到衣物后發(fā)現(xiàn)實物與圖片有差別時應及時聯(lián)絡定作人,定作人在修改貴重衣物時也應慎重考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