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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無故發(fā)生火災? 法院判令租客和房東同擔責
2024年11月18日 20:42 來源:中新網(wǎng)四川 編輯:韓金雨

  中新網(wǎng)四川新聞11月18日電(吳平華)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因外來不明火種引燃陽臺內可燃物,大火蔓延燒毀屋內物品及部分裝修;馂暮螅饪驼J為房屋損壞未恢復正常,要求解除合同并搬離房屋。房東則要求租客修復房屋賠償損失,F(xiàn)雙方協(xié)商未果,在無法確定火災事故責任人的情況下,該損失由誰承擔責任?

  向某承租鄒某位于15樓的房屋,2024年2月1日,案涉房屋陽臺部位發(fā)生火災,消防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是外來火源引燃陽臺內可燃物蔓延成災。

  故鄒某根據(jù)《租賃合同》中關于發(fā)生安全事故由承租人承擔全部責任的約定,以及向某家人將廢棄紙板等物品堆積在陽臺的行為違反了承租人應合理使用房屋的約定,要求向某承擔全部火災損失。

  向某則抗辯稱失火是案外人造成的,鄒某應當找到侵權人尋求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雖然《租賃合同》約定“如發(fā)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但該條款原文系“乙方入住后應保持周圍環(huán)境整潔,合理使用該房屋,并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如發(fā)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賠償甲方、第三人的人身、財產的全部損失”,結合該條款全文理解,承租人負全部責任的前提系違反“入住后應保持周圍環(huán)境整潔,合理使用該房屋,并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之約定。

  而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雖然房屋使用人有將廢棄紙板等物品堆積在陽臺的行為,但陽臺堆積物并非易燃易爆物品,并不屬于承租人超出合理范圍使用房屋的情形,本案也不存在防火防盜工作疏漏的情況,故法院認為,房東無權依據(jù)該約定要求租客承擔全部損失。

  但起火原因為外來火源引燃陽臺內可燃物蔓延成災,而房屋使用人在陽臺堆放紙板等可燃物品的行為客觀上對火災蔓延提供了條件,與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故對房東的損失,法院酌定由租客承擔部分責任。宣判后,向某和鄒某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消防安全重于泰山,關乎家家戶戶的生命財產安全。無論是房屋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都必須明確并履行各自的消防責任與安全防護義務。實踐中,涉火災事故案件存在責任主體多、法律關系復雜、損害后果嚴重等特點,在處理時,需綜合考慮房屋租賃情況、房屋是否適宜居住和租賃、電器及燃氣使用是否合規(guī),以及火災的具體原因等多個因素,準確判定責任主體。

  出租人負有確保房屋適租的明確義務,應當保證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條件與安全居住的標準。一旦出租人要改變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的,出租人應及時消除或者通知租客消除。若因出租人未履行上述義務而導致房屋發(fā)生火災,出租人將自行承擔所有損失,并需對租客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常見情形包括:電線老化;短路未及時修繕;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裝修材料;電路設計或安裝不當?shù)取?/p>

  此外,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時,應當仔細檢查房屋設施有無安全隱患,若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應及時通知房東消除隱患。承租人對租賃物還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不得改變其結構,并應按照約定合理使用。若因承租人的過失或不合理使用房屋內設施而導致火災發(fā)生,承租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常見情形包括:不當使用大功率電器;屋內抽煙時煙頭未熄滅;私自拉扯電線導致短路;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增加使用面積;私自在室內進行煤改氣,導致天然氣管道與燃氣表連接不當?shù)。(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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