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四川分社正文

首頁 > bwbd > 中新網四川

最高獲刑25年 瀘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2022年11月27日 15:13 來源:中新網四川 編輯:祝歡

  中新網四川新聞11月27日電 (伍月 周文莉)日前,瀘州市瀘縣人民法院通過“現(xiàn)場+遠程視頻”方式對被告人石某某等1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瀘縣法院依法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黎某某等其余10名組織成員分別判處十四年至二年的有期徒刑。同時判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沒收扣押在案的違禁品、追繳違法所得和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

 庭審現(xiàn)場。瀘縣法院供圖
庭審現(xiàn)場。瀘縣法院供圖

  據(jù)悉,該組織成員較多,結構穩(wěn)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具有一定的紀律和規(guī)約,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發(fā)展壯大,并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大肆進行尋釁滋事、高利放貸、催收非法債務、非法拘禁、聚眾斗毆、敲詐勒索、搶劫、賭博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37起,涉及罪名11項。

  以被告人石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為非作歹、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對瀘縣云錦鎮(zhèn)、立石鎮(zhèn)及周邊地區(qū)的人民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致使被害群眾不敢舉報、控告,他人的正常生產經營被長期滋擾,部分經營者甚至不敢再繼續(xù)從事經營活動,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在當?shù)卦斐蓸O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瀘縣法院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中國新聞網·四川新聞版權與免責聲明:

① 凡本網注明"來源:本網或中國新聞網·四川新聞"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中新社,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中國新聞網·四川新聞"。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②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本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③ 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lián)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 聯(lián)系方式:中國新聞網·四川新聞采編部 電話:+86-28-62938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