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并宣判了一起高空拋物犯罪案件,一市民因感情問題,醉酒后在其家中往樓下扔花盆等物品,獲刑六個月。
6月20日凌晨5時40分許,蔣某某因感情問題,醉酒后在其居住的青羊區(qū)東坡北二路某小區(qū)家中,往樓下扔生活用品、花盆等物品,將停放于露天停車場的周某某的小型汽車、張某某的小型汽車砸壞,均產(chǎn)生了維修費用。當天6時許,蔣某某被民警擋獲。
法院審理認為,蔣某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構(gòu)成高空拋物罪。歸案后,蔣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事發(fā)后,蔣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予以從輕從寬處罰。最終,法院以蔣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現(xiàn)判決已生效。
記者 戴竺芯
(來源: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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