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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租房甲醛超標 租戶單方解除合同被支持
2021年03月30日 09:37 來源:成都日報 編輯:曹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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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房,一直是“打工人”熱切關注的話題。租了房,遇到甲醛超標怎么辦?是忍受還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日前,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頗受關注的租賃案件,經過維權,租房人終于全部拿回了租金。

  案例:

  出租房甲醛超標引糾紛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某物業(yè)管理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該公司將位于高新區(qū)某地房屋出租給吳某某,并約定了租期、租金、押金、支付方式等條款。合同簽訂后,吳某某因房間有異味,委托四川某環(huán)境檢測有限公司對案涉房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報告》結果顯示:其主臥、衣帽間甲醛含量均高于標準值,且衣帽間TVOC(總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也高于標準值,判定為不合格。為此,吳某某多次與某物業(yè)管理公司進行交涉,但公司拒不處理,吳某某無奈之下遂訴至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人民法院。

  審理:

  雙方解除合同 被告退還租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物業(yè)管理公司作為出租方,有義務對案涉房屋的甲醛等標準進行檢測,并使其達到可以出租的安全標準。本案中,房屋甲醛等指標超標,不符合安全出租標準。因此,法院判決吳某某與某物業(yè)管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吳某某應騰退并向被告公司返還該房屋。因租期剩余6個月,故被告某物業(yè)管理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吳某某退還押金3700元、租金6000元、物業(yè)費360元,并支付鑒定費600元。判決后,雙方未上訴,現(xiàn)判決已生效。

  法官:

  出租方必須提供安全的房屋

  宣判后,法官表示,本案中,雖然雙方的租賃合同中沒有就房屋空氣質量合格進行約定,但室內甲醛等污染物超標屬房屋的“隱蔽瑕疵”,室內污染物超標的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條件,長期居住會給身體健康帶來一定的危害,此與合同目的相悖,故吳某某有權解除合同。

  某物業(yè)管理公司作為出租方,應對案涉房屋的甲醛標準進行檢測,并達到可以出租的安全標準,現(xiàn)吳某某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案涉房屋存在甲醛超標的情形,該公司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本報記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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