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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互聯網法庭首案公開宣判:駁回小米公司的訴訟請求
2021年07月23日 10:30 來源:四川日報 編輯:曹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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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導入

  2020年6月9日,一場名為“榮耀智慧屏對比小米電視”的智能電視直播測評在線上展開,被告張某某在其微博賬號上發(fā)布了該直播視頻的一部分,并配文“小米電視輕松點著”,其他微博用戶跟帖評論。此后,被告在8月19日至9月10日期間發(fā)有多條微博對小米10至尊紀念版手機及系列產品進行評論,其中一條評論為“小米10至尊紀念版剛開售才幾天,東東的好評率就已經掉到了95%”,并附京東用戶的購買體驗評價圖片。該微博內容引起其他微博用戶跟帖和評論。

  小米公司認為被告發(fā)表的負面評論嚴重影響了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對小米公司構成名譽侵權,于是向成都互聯網法庭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刪除相關微博,賠償100萬元,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今年5月25日,經過約兩個小時庭審,成都互聯網法庭首案一審宣布休庭,將擇期宣判。

  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庭銘

  7月22日,“中國法庭”全媒體直播活動啟動儀式在成都舉行。在當日下午進行的成都互聯網法庭首案——小米訴網絡大V名譽侵權案公開宣判中,法庭駁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公司)的訴訟請求。

  是否侵害了小米公司的名譽權?

  在庭審中,法庭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張某某原發(fā)以及轉發(fā)的涉案博文是否侵害了小米公司的名譽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0條之規(guī)定,轉發(fā)他人的視頻,應對來源內容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所發(fā)表的言論,應具有一定的事實依據。

  在本案中,法庭認為張某某截取轉發(fā)的視頻源于天極網且并未對轉發(fā)的視頻作出修改,視頻本身也不存在有對一般消費者而言顯而易見的且與常理不符的情況,已盡到了內容可信的注意義務。另外,張某某已將視頻于2020年7月刪除,抑制了該視頻的進一步傳播。

  張某某為知名的數碼博主,很難去苛責張某某明確知曉電視非法的專業(yè)測評方式阻燃技術,故視頻內容不含有張某某以其基本專業(yè)知識可以識別的明顯的侵害他人名譽之處。

  “在微博中,被告描述小米電視輕松點著的陳述方式,確系存在夸大成分,但未脫離基本事實,并未達到誹謗侮辱小米公司人格的程度!痹摪笇徟虚L、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院長張艷秋說,故被告張某某發(fā)布的包含天極網對比與燃燒試驗視頻內容的博文未構成對小米公司名譽權的侵害。

  是否存在侮辱小米公司的情形?

  關于原告發(fā)多條微博對小米10至尊紀念版及系列產品進行評論的情況,法庭認為,對于意見表達觀點是否正確,并非法律評價的范圍。

  在合議庭看來,對于好評率降低、差評集中在哪些方面進行的表述為事實陳述;對于使用幾天發(fā)燙確實存在且續(xù)航差的問題,為張某某對小米10至尊紀念版手機的主觀評價。結合文章上下文和語境進行整體的判斷,上述評價并不存在侮辱小米公司的情形。

  對截取的圖片,原告指出圖片中的消費者評價存在違法內容。法院認為,被告在截取小米京東自營旗艦店的負面評論時,如都要審查其是否涉嫌侵權,既不現實,也不符合互聯網傳播的規(guī)律。故被告張某某在微博發(fā)布的關于小米10至尊紀念版手機的涉案圖文,屬于正當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未構成對小米公司名譽權的侵害。

  在審判中,法庭認為小米公司作為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如果認定構成侵權,其名譽權應當使用更高的審查標準,知名企業(yè)對于該類社會責任和輿論監(jiān)督也應有一定的容忍度。

  在宣判即將完結之際,成都互聯網法庭指出,網絡無邊,但是言論有界。邊界的確定不能大而化之,基于場景和身份的不同,邊界也有所不同,但均應堅持基本的底線,在網絡上發(fā)言,應有基本事實進行支持,意見表達不應使用誹謗侮辱性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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